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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覃保义、殷金萍与被告朱安宁、陈兴全、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海、齐俊、曹建林、马志梅、尤翥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公告
日期:2023-07-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2民初1724号

朱安宁、陈兴全、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海、齐俊、曹建林、马志梅、尤翥生:

本院受理原告覃保义、殷金萍与被告朱安宁、陈兴全、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海、齐俊、曹建林、马志梅、尤翥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荣

联系方式:025-8318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