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3829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洪杰饮品批发部、哈尔滨市道里区鑫龙安酒水批发部、张洪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洪杰饮品批发部、哈尔滨市道里区鑫龙安酒水批发部、张洪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苏010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慎 联系电话:83185062、83185086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63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