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2024)苏0102委鉴字第71号
洪波、高强、钱曼珍、梁上玲、许明星、鞠蕊、肖飞、缪莉娟、南京海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源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2024)苏0102执恢16号关于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卫忠、戴永军、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78号-160等26套商业用房,在整幢建筑物中,实际区划、坐落、边界等进行鉴定。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24年7月24日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鉴定机构为: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鉴定机构为:江苏天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函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