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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下午,南京中院举办了“法治力量 护航典范”——2021年度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颁奖暨发布会,玄武法院安洪强法官审理的《堆放废料污染环境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简介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农药杀菌剂的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自2015年下半年起,经公司总经理欧某、副总经理李某等人商议决策,某科技公司擅自在位于南京江北新区长芦街道的厂区内设置露天堆场,在明知采取的措施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情况下,将经营中产生的数千吨产后废料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贮存在露天堆场。在长期堆放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时有流失、泄漏、挥发。经称量和鉴定,产后废料合计约3600吨,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和检测,露天堆场处地下土壤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石油烃等指标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部分特征因子超出基准线20%;存放转移危险废物的仓库内空气中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为12.0μg/m3至27.4μg/m3不等,大幅超过检出限值0.4μg/m3。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大气污染物。案件审理期间,玄武法院协调监督被告单位支出2400余万元将约3600吨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
裁判结果
玄武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欧某、李某提出上诉,后欧某、李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均须严格依法开展。本案认定被告单位消极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对相关行业企业以“产品中间体”名义违法堆放、怠于处置危险废物的“潜规则”行为,具有强烈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效引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形成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业新风。该案办理中,法院积极协调监督被告单位将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有效消除了环境安全风险。本案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法官简介
安洪强 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
近年来,安洪强法官在从事民事、刑事、环资审判工作中,办理的2起案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2起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版刊登,1起案件获评江苏法院2020年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全国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撰写的2篇案例分析获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撰写的1篇调研文章获评南京市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司法信息《南京玄武法院引导涉案污染企业打造绿色企业文化》受到多方肯定,参办的“4.10”污染环境案入选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