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职业打假人”,由此引发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原告知假买假索赔,而被告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或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为抗辩理由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注意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玄武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保障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索赔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五个部分,一是消费者索赔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二是准确界定“消费者”身份,《意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时,应当用“非用于生产经营”这一基本涵义要素界定“消费者”的身份;三是准确界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四是合理分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消费者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对其应当持有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被告须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五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