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改革调研 >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
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何帆  

何  帆:各位网友大家好!同时也祝各位女性网友节日快乐!


Q&A: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何  帆:我也关注到相关报道。外国同行的做法,我不便评判。在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担忧,认为法院办案负担那么重,技术发展那么快,未来会不会有“机器法官”,“机器裁判”会不会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辅助审判原则”。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换言之,无论疑难杂症,还是简单案件,最终决定判多少年、赔多少钱的都应当是人类法官。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大家就不会再担心出现“机器法官”了。


Q&A: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官的“好助手”

张仲鲁:也就是说,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都只是起辅助作用,现在这种审判辅助达到什么水平了?

张仲鲁: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今天的访谈,我也想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这一主题展开。司法责任制向来被称为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从字面上看,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像是对法院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具体关系?

张仲鲁:我注意到,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谈到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时,也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那么,如何理解新要求中的“准确”二字,是不是有专门考虑?

【孙 辙】:谢谢主持人,谢谢何帆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作为一个从事三十多年司法工作的“老法院人”,我在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工作过。经历过许多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改来改去,归根结底就是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司法规律,确保审判职权和司法责任相对应;另一方面,我们要防止因部分法官作风、能力不过硬,影响到裁判质量和司法形象。我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对后者的体会尤其深刻。我和许多法院领导交流这个问题,他们也有类似担忧。改革之前,是忙着对案件审批把关,累得没时间睡觉;改革之后,是担心案件质量和司法廉政出问题,担心得睡不着觉。当然,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既然不能再走院庭长审批把关的老路,就必须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大胆闯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新路来。

其次,我们通过科技赋能,实现监督工作的可视化常态化实时化。泰州法院全方位引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将移动互联网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深度融合,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流程实时监督。无论我在单位、家里还是路上,可以通过移动平台随时调看辖区任一法院、法庭正在进行的庭审、执行活动,对哪些案件属于“四类案件”,哪些案件临近审限,都能做到手中有数、心里有底。

以上是我们泰州法院的一些实践做法,谢谢大家。

张仲鲁:感谢孙辙院长。可不可以这么理解,为了推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法院投入审判工作的人力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从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请问,在司法公共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张仲鲁:确实,如果对每个案件都平均用力,不仅效率提不上去,也会影响司法总体质量。因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实很有必要。不过,从当事人角度看,每一个案件都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巴不得法官能投入全部智慧和精力,如果发现自己的案子被归入“简案”,可能又会觉得受重视程度不够、公平正义打了折扣,那么,与繁案相比,简案的审理又是如何保障裁判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                 


第一,繁案与简案的程序适用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不会由法官凭主观感受,任意区分选择。例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其中符合“仅有金钱给付,且金额低于一定标准”条件的,还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类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相对不复杂,高效快捷审结更符合群众需求。一件几千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证据和事实清楚情况下,适用小额程序快速审结,一锤定音,直接进入履行或执行程序,可以快速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简案主要是审理方式简化,并不代表诉讼权利的减损。例如,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就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也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小额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如果不认可裁判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所以无论是小额诉讼还是简易程序案件,都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第三,案件简化审理与实体裁判公正并不矛盾。一些案件虽称“简案”,但这里的“简”只是个标签,并不意味着一简到底。小额诉讼也是诉讼,必须严格遵照诉讼程序。我们审理简案的时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过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开庭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作出裁判,实际过程可能并不如大家想的那样“简单”。同时,简案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都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有保障的。2022年,我们主要审理简案的速裁庭,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3.8%,说明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对“简案快审”持欢迎态度。比如,我们院去年简案审理的平均时长仅是繁案的1/3,大大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很多简案采取了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奔波辛苦;经有关部门批准,北京法院去年还出台了文件,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仅为10元,其中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收取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如果运用得好,确实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便利和实惠。输入对话输入对话

何   帆:我简单补充几句。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要给法院减负、给法官减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加全面、精准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需求、期待和目的是不同的,甚至有可能是对立的。例如,原告方一般对审判效率的需求更加迫切,希望尽快得到裁判支持、兑现胜诉权益,而被告方往往希望程序越完整周延越好、审理越细致审慎越好,没有时间上的紧迫感。实践中,法院不可能单纯考虑某一方的司法需求,而是要统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根据案件自身的性质类型、紧迫程度、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资源投入和审理程序。如果不对案件作精细化的区分,对无论多简单的案件,都用合议制审上六个月,之后再把上诉、执行或再审等程序一走到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司法成本。    


Q&A: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

何  帆:您提到的这种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主要是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的。通俗地讲,审级制度主要规范每一层级的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救济、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是怎样的关系。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制,即我国法院分为四级,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审级制度如何设计,取决于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如何定位,并通过具体的级别管辖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诉讼制度予以实现。

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审级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国情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开始后,给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一些明显的积极变化。一是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推动大量纠纷在基层高效、快捷、实质性化解。二是通过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让老百姓有更加丰富和畅通的渠道,将一些诉讼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重大利益、有规则意义或有外部干预的案件提级到中、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充分发挥较高级别法院裁判示范作用。三是通过改革再审程序,从不同层面发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纠错职能,推动最高审判机关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统一法律适用、制定司法政策、审判监督指导上来,从整体上提升全国法院的审判水平,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惠及人民群众。

试点工作推进至今,总体平稳有序、效果明显,去年8月,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改革试点作了中期报告,受到代表委员们的一致肯定。去年12月,我们将涉及试点的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建议,纳入了民事、行政诉讼法的修正草案中,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试点工作,全面总结经验,完善配套举措,加强立法转化,推动我国审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成熟定型。

张仲鲁:我注意到,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由于试点正在推进,我想多问几句关于试点的问题。您刚才提到了提级管辖机制,一般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到上一级法院来审理?试点以来有多少提级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张仲鲁:提级管辖解决了案件“自下而上”的问题,如果相关法律适用分歧顺利解决了,类似案件今后是不是仍由下级法院审理?


Q&A:决不允许“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

何  帆:您提到的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我们就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研判。首先,有一个基本的立场是,要相信我们的法院和我们的法官,如果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对法院和法官作“有罪推定”,那整个诉讼程序是无法有效运转的。同时,制度的有效运行不能只靠“信任”,需要同步建立一系列加强制约监督的制度机制,将再审权力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是杜绝“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这里的“自己”,不仅是指承办案件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还包括受理这个案件审判庭。例如,如果案件是高院民一庭作出的生效裁判,那么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就不应再分配到民一庭办理,而是应当交由申诉审查庭、其他业务庭或审监庭受理审查,通过严格区分终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审查主体,避免出现“自审自纠”风险。目前,北京、浙江等高院严格执行“交叉审查”机制,得到了再审申请人的认可。
二是坚持“再审程序运行受监督”。各高院对针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需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通过纳入“四类案件”范围、建立专项台账、依托信息化手段跟踪监测、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等方式,确保对这类案件有力监管,纠错到位。试点数据反映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裁定再审率为10%左右,再审改判率维持在30%左右,比同期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改判率要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这说明,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并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的现象,各高院的再审纠错力度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
三是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作用。试点以来,我们专门下发了两个通知文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运行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在立案环节,我们严禁各高院擅自“下交”再审申请审查,杜绝出现“该立不立”“敷衍推诿”;对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加强了跟踪监测和业务指导,防止有的高院轻率驳回;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具备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提审该案。因此,对高院再审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全方位、制度化的,最终目的还是确保依法严格纠错。

Q&A:在线诉讼肯定不会走“回头路”

何  帆:在线诉讼模式只会根据技术进步和实践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但肯定不会走“回头路”。疫情期间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线诉讼能够便利群众参审、降低司法成本。“面对面”变为“屏对屏”,并不必然减损当事人的权利。因此,2021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充分吸收了在线诉讼的探索成果,明确在线进行的诉讼行为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然,疫情期间,一些案件在线处理也是情非得已,恢复正常秩序后,哪类案件可以全流程在线,哪类案件不宜在线,哪类案件适合“线上+线下”结合,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灵活调整。下一步,可以由部分基础较好的法院先行先试,依托几类常见案由,制定与案件类型、程序特点相匹配的在线诉讼指引,再根据适用情况逐步推广。

张仲鲁:从实践情况看,老百姓主动选择在线诉讼的意愿强不强呢?怎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对人民法院而言,我们既要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也要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持续完善诉讼平台、操作系统、网络界面,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在线验证身份、缴纳费用、上传材料、交换证据、参加庭审,决不能让当事人因为法院软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放弃在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上网不便或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浙江、福建等地经验,依托街道、法庭、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在基层单位、偏远镇街设立在线参审点,配备志愿者或督导员,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上网难”和证人在线“作证难”等难题。

张仲鲁: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部署,能不能展望一下,人民法院下一步改革有什么规划?与人民幸福生活又有什么具体联系?

张仲鲁: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何帆局长。相信在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司法改革的人民底色一定会更加凸显,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也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开创新局面。


来源:法影斑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