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十篇,玄武法院办理的“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和“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3篇案例入选。
案例二
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澄某公司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9年案发,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厂区内设置不符合贮存要求的露天堆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Y1202 粗品、苯醚粗品CY1201、DMF水溶液、氯化钠溶液、硫酸钾溶液、苯醚硝酸盐固体、溴化钾等物料共计3635.967吨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物料时有流失、泄漏、挥发。案发后,环保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就堆场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该露天堆场所在位置地下土壤重金属指标、无机盐指标、有机物指标、石油烃指标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部分特征因子超出基准线20%。经对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库区环境空气进行检测,所选2个点位各3次检测中均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为12.0μg/m3至27.4μg/m3不等,大幅超过检出限值0.4μg/m3。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大气污染物。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澄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属于以贮存为名行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澄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涉案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将3000余吨危险废物长期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判决具有较好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效引导生产企业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公安、检察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被告单位支出2400余万元将案涉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风险,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守护美丽江苏建设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构建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有关厂房及设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遗留了约80吨废酸、废油脂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12月11日,该村委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该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从坑内开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废物影响,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共计支出6705773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政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应不断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水平,带头遵守并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徐某健原系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在其负责的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护林点附近(位于老山景区内),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2只、野猪2只,除1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1只、野猪1只、野兔2只、貉1只。本案案发时,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貉(野外种群现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徐某健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4746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被告人徐某健作为护林员,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河麂,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鉴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作案工具捕猎套、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河麂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被告人作为老山景区的护林员,严重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非法猎杀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在内的各类野生动物,不但伤害被捕猎的野生动物,同时破坏了老山景区的生态系统,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院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