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玄武法院(2021)苏01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于每周六上午8时30分至赵某处接出女儿王小某探望,于同日下午7时30分送王小某至赵某处。赵某有协助的义务。上述判决生效后,赵某曾于2021年12月4日上午将王小某交予王某探视,但王某未依约在同日下午7时30分将王小某送还,故赵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中,王某始终拒接电话、拒不到庭。在玄武法院对其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后,仍逃匿在外,拒绝提供王小某下落。玄武法院坚持不懈,多次上门查找、反复释法说理,直至2022年4月22日才在王某家中发现孩子,并将其送交赵某继续抚养。鉴于王某此前在探望过程中,曾故意将王小某长时间滞留、藏匿,拒不依约准时将孩子交还的行为,玄武法院对其执行司法拘留,送至拘留所关押。期满释放后,王某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要求继续探望王小某。赵某则向法院申请中止王某的探望王小某。
玄武法院认为,王某拒不依约将王小某送回抚养人处,使其长期脱离母亲的养育、照料,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玄武法院裁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60日内中止申请执行人王某探望王小某。同时,法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通知王某前来参加家庭教育课程,引导其依法正确行使探望权。
在惩戒与教育的合力作用下,王某认识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探视行为。经玄武法院再次组织协调,赵某已配合王某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探望王小某。
典型意义:
在一定情形下中止父母的探望权,是《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玄武法院依据这一规定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书,系江苏省首例中止探望的案件,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性,并且能够为类似案件当事人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引发了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兼具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中止探望的实施不仅能够对探望权人不适当的探望子女行为作出相应惩戒、充分保障抚养权人合法权益,还能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有序衔接,法院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课程等途径引导探望权人依法、正确行使探望权,有利于良好家风,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