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值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玄武法院通过真实案例,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规范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
市场监管日益健全,但仍有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销售“三无产品”。作为消费者,网购到“三无产品”你会怎么办?是选择退货赔款,还是避免麻烦忍气吞声?
【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在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上开设店铺,出售锂电池。2021年3月2日,原告赵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的电动车电瓶。原告收货后经检验认为案涉电瓶系“三无产品”,遂发起退货退款申请。经协商,店铺同意原告的申请并由店铺联系物流,但因商品运输的特殊要求,最终退货未果。双方曾多次协商退货事宜,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也两次介入协调,均未妥善解决。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退一赔三,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出售的电动车电瓶未明确生产厂厂名、生产日期,也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隐瞒了商品的重要信息,诱使原告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退一赔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网络平台运营方,已向原告披露被告周某的信息以及交易信息,并两次介入处理了原告的投诉,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锂电池在个人消费品以及在工业生产、运输等行业都得到了广泛运用,大到电动汽车,小到电子手表,几乎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然而近几年手机、电动车电池爆炸等事件时有发生,也让消费者意识到了锂电池极具“威力”的另一面。
本案中,被告周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锂电池未明确生产厂厂名、生产日期,也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三无产品”,周某在销售锂电池时隐瞒了商品重要信息,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周某应当退一赔三。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如果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要严把审查关,拒绝经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同时提醒所有生产厂家,生产商品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否则,一旦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也将遭受巨大损失!
总而言之一句话:标准生产,质量第一;合法经销,保障售后。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