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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玄武首件! 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第四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玄武法院“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运作的综合性环境法门户网站,面向全球提供环境法相关信息。

根据《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收录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强案例交流,引领国际规则。

玄武法院“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对于提升江苏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为环境司法贡献玄武智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

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某、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某某、胡某某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向某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

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