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开挂后,我成为全图唯一交易所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曾经的我,二手车交易市场默默无闻的存在

那家远近闻名、客流不断的交易中心是我长期羡慕的对象

努力多年却仍然追不上、争不过

直到一个机会摆在我的面前

—电子地图“修改器”

使用它的名字

换上我的号码

我就能成为它、取代它……

【基本案情】

原告XX二手车公司经营多年,曾获“2023年度中国汽车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百强排行榜百强企业第30名”“中国二手车流通行业驰名品牌奖”等诸多荣誉,在江苏乃至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2023年6月,原告发现百度地图APP上标注“XX二手车交易中心”的地点(商家店铺)名称、腾讯地图APP上标注“XX二手车交易市场-办证大厅”的地点名称、高德地图APP上标注“XX二手车交易中心•国家5A级诚信市场”的地点名称均被被告冒名认领,APP中所留的电话号码所有人分别为被告周某、汪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电子地图有关地名(店铺)认领的一般规则,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等电子地图假冒认领、标注、修改或使用“XX二手车交易中心”“XX二手•国家5A级诚信市场”或“XX二手车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某、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百度地图APP中假冒认领、标注、修改或使用“XX二手车交易中心”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周某、汪某不得使用与“XX二手车”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对百度地图APP中商户进行认领、标注;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二手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被告汪某在其中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XX二手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XX二手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通过长期的经营,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XX二手车”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原告其由此建立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汪某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XX二手车交易中心”等应属于原告的地名或店铺信息,容易导致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周某、汪某的上述行为不当获取原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后语】

互联网时代,电子导航地图成为大多数人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商家也通过在电子地图上展示店铺信息吸引潜在客户。在电子地图商户认领、标注领域,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不假冒其他经营者认领、标注商铺或修改商铺的信息是该领域的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行为人如果在其他经营者获得商业成功之后,不当利用其他经营者的成功因素来获取交易机会,免去或减少其本身在经营、创新或者推广方面的投入,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

本案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电子地图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打击,判决后被告周某、汪某向法院书面道歉,对其行为作出了深刻反省,该案判决取得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维护了尊崇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了该领域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