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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在外卖软件恶意差评,法院判赔3万元
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影视作品中的商战

是主角和反派间的明争暗斗

商业间谍、操纵市场

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

 

然而,现实中的商战

往往采用最朴素的手法

偷偷拔网线

浇死发财树

走量刷差评

 

【基本案情】

“送过来冷了不说,30块钱买了吃不了几口没了,不好吃居然还这么贵不满意的一次消费”—— 匿名用户评价

 “这啥面包啊,打开来怎么糊了啊,烤的这么糊,怎么吃啊,吃在嘴里一股糊味,难以下咽,还有里面的番茄,一点也不新鲜,有一块中间坏了,太恶心了,这吃的,也不检查一下食材的吗” —— 匿名用户评价

 “这个蜂蜜芥末酱好难吃哦,这个是不是有点假啊,说不出来的感觉,老板自己可以试一试啊”。—— 匿名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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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在某外卖平台经营一家三明治店,生意一直不错,近期却发现短短3天内平台上多了三十几条差评,于是报警寻求帮助。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孙某以每个差评80元的报酬安排多人对店铺故意差评,而孙某正是原告店铺的前合伙人之一,他退出合伙后在附近也经营了一家三明治店。面对孙某的恶意差评行为,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宣判后,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同为经营餐饮的同业竞争者。被告指使或者默认他人给予原告多条差评,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声誉受损,进而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并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 被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② 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恶劣,且在外卖平台上的差评辐射范围广,对普通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诱导作用;③ 原告外卖平台店铺中差评的存续时间短,案外人已经删除了差评,被告停止了侵权行为;④ 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官后语】

当前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已悄然发生变化,外卖已成为普通消费者一种不可或缺的生活模式。消费者根据商户的搜索排名、用户评价、销售数量等选择交易的商家,经营者除了经营实体店铺外,也会选择在外卖平台上开设外卖店铺,通过潜心经营获取高评分、好口碑以增加交易机会,增强竞争力,追求更高的利润。恶意差评会对商户经营的店铺商誉造成巨大损害,使潜在消费者对商家产生不信任的负面印象,减少了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本案是平台商户通过雇佣第三方给竞争对手恶意差评的典型商业诋毁纠纷案件,该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互联网消费市场、鼓励公平正当的竞争、引导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