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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不仿商标抄图案?法院这么判……
日期:2025-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基本案情】

南京某集团公司是14种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通过授权许可获得美术作品的使用权。南京某集团公司将上述美术作品分别使用在其经营的“妖精的口袋”品牌服装上对外销售。

被告人郭某平、刘某、郭某业等人通过网络搜索热销网红款、时尚款,选中了“妖精的口袋”品牌,他们抄袭官方旗舰店热销款式的宣传链接,上架在自己经营的4个网店,以“妖精*”“妖*精*”等字样隐名介绍产品,当有客户下单后,立即向服装加工厂提供照片或购买的正版服装,由加工厂按照样式快速生产发货。被告人高某参与帮助对接生产、网店经营。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郭某平复制发行美术作品14459件,非法经营数额为657316元,被告人刘某、郭某业复制发行美术作品11991件,非法经营数额为567440元,被告人高某复制发行美术作品2389件,非法经营数额为115389元。

【法院判决】

2024年9月2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某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郭某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

本案审理中,案涉美术作品权利人南京某集团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000元(已履行);刘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郭某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付清);高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平、郭某业、刘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其中被告人郭某平、郭某业、刘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美术作品权利人南京某集团公司系知名女装品牌经营者,四名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美术作品仿制服装,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刑事程序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既有效推动了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审结后,权利人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赠送奖牌,称赞法院“剑指侵权假冒 捍卫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