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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工厂原单?假!商标侵权?真!
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在这个消费选择令人眼花缭乱的时代,我们都怀揣着“花小钱办大事”的美好愿望。无论是街边小店,还是电商平台的热门推荐里, “工厂原单”“大牌同款”这样的宣传似乎无处不在诱惑着我们的钱包。但你是否想过,这些打着“工厂原单”旗号的商品,可能只是一场骗局呢?

【基本案情】

北京某服装公司系商标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该商标系鄂尔多斯品牌旗下高端系列,曾多次获奖。被告系某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其店铺中出售多款与原告产品类似的服装,并在宣传页采用“1436纯原单,搞定了工厂…全部来自ER的蕞高线的1④36系列”等宣传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季某辩称服装行业内将每根纤维平均细于14.5微米,同时长于36毫米的羊绒简称为1436羊绒,故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的“1④36”等表述系对自己商品特征、面料进行客观描述以及说明,被告出售的商品有自己的品牌,在商品页面、标题等处均使用了自有品牌。被告使用的“1④36”与原告的商标在视觉上具有明显差别,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无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取得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经推广、使用或许可使用,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服装销售者,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名称中多次使用了“1④36”的表述,其商品详情页也多次使用相关宣传语,被告对“1④36”的使用具有比较显著的识别性,属于商业标识,系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及其服务与原告发生混淆和误认。

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即使服装行业内对1436羊绒的含义具有共识,但不代表普通消费者具有同样的认知,且被告销售的几款商品均未使用羊绒材质,无法达到描述商品特征或面料的作用;被告作为同业消费者,在使用“1④36”等词汇宣传时还使用了“ 全部来自ER的蕞高线的1④36系列”等表述,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具有主观攀附的故意。据此,玄武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0元。

一审判决后,季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知名商标有赖于经营者长期对品质的坚持、对商品的宣传推广,是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在服装行业,款式抄袭、品牌仿冒屡见不鲜,以“工厂原单”之名出售仿冒商品,是对品牌声誉的巨大伤害,劣质商品还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商品虽标有其他品牌,但其在商品详情页面通过使用谐音字的方式暗示消费者其出售的商品来自原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综合考虑了被告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商品类型等因素,对被告意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碰瓷知名品牌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