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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 法院:严惩不贷!
日期:2025-06-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精心设计的“空城计”,漏洞百出的“租赁合同”,终逃不过法院干警的“火眼金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成功识破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虚假租赁规避执行的伎俩,以雷霆手段破除执行阻力,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与金融市场秩序,彰显了法院打击规避、阻碍执行行为的坚定决心。

百万债务难追回 “虚假租赁”提异议

被执行人张某、金某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将张某名下位于本市浦口区的一套房屋抵押于银行,贷款135万元。因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张某、金某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同时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抵押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处置,但一名自称是租赁案涉房产的“租客”孙某持两份为期十五年的租赁合同并称租金已一次性支付,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碍执行。

面对这一情况,本院干警敏锐察觉到,所谓的“租赁”极可能是被执行人为了阻碍拍卖而设下的“障眼法”。

多方查证辨真伪 “虚假租赁”开“罚单”

为核实租赁的真实性,本院干警展开多方面调查。经核查,孙某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其承租案涉房产长达15年,租金及押金41万元一次性付清,在月租金2000元的情况下,租赁押金达5万元,明显不合常理。

本院限期要求孙某进一步举证其履行租赁合同、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包括其承租房屋后缴纳水电费、燃气费或物业服务费的证据,孙某均未举证。对于转账给张某150万元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摘要为“网银转款本金”,孙某亦无合理而有证据证明的解释。

本院据此认定孙某无法证明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裁定驳回了孙某的异议请求。因孙某提供没有真实履行的虚假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止本院依法执行,该行为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本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惩戒,处以15000元的罚款。

坚持诉讼不悔改 法院判决不姑息

孙某受到司法惩戒后,仍不知悔意,因对本院驳回其异议请求的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某主张其承租案涉房产后交给其兄居住,并由其兄实际支付水费、燃气费及物业费等生活费用。经法院审查,孙某提交的租赁合同长达15年租赁期限及一次性支付41万元租金、押金的约定,与通常家庭住宅租赁一般约定相对较短的租赁期限及分期支付租金的习惯明显不相符合。孙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摘要均显示为“网银转款本金”,该转账用途与支付租金并不相干。

对于上述不正常情况,孙某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被执行人张某与孙某之间客观上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故不能据此认定孙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从2017年起的5年内,其兄的缴费只有数次且不连续,仅凭物业费发票无法证明该费用由其兄支付,且其兄与被执行人张某之间亦存在关联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持续占有使用案涉房产。

本院据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案外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一个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要求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以虚假租赁关系逃避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虚假案件的高发领域,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实施,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进一步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该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惩戒。

玄武法院将继续以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火眼审查甄别、重拳打击追责,努力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社会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