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近日,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擅自修改考勤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案件。
该案中员工程某系公司销售代表,工作六年多,勤勤恳恳,四处奔波,而因工作地点时常变动,故从未有过考勤一说。2014年8月,公司突然以邮件通知程某必须以拍照上传某App的方式进行考勤,否则予以处罚,程某习惯了不打考勤,突然有此改变自然难以适应。某月其正常跑客户,完成销售额度后,发现竟然整个月的考勤都忘记打了,于是只能事后补打考勤。这事就被公司查到后以程某虚假考勤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司实施APP签到考勤制度,该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制度对程某不具有约束力。虽然程某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签到考勤,确有不当之处,但是程某销售额与往日无异,公司亦不能证明程某未按时出勤。故公司以程某未按规定进行签到考勤为由,认定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法院据此认定了公司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用人单位在修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制度时,即使员工已经签字认可,亦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还需要提供该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