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为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玄武法院举办主题为“知产‘宁’身边 新质‘玄’未来”的知识产权宣传系列活动,生动展现玄武知识产权最强保护的鲜明底色。
知识产权是什么?
商标?专利?高新技术?商业秘密?
离精英太近,离普通人太远?
一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脑海里蹦出的都是些“高大上”“高精尖”的专业词汇。其实,当我们观看一部影片、播放一首音乐、转载一篇文章、购买一双球鞋时都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知识产权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不懂法可能屡屡踩雷不自知。
道理我都懂,可是法条真的很枯燥啊!
明白!安排!
玄法带你刷剧学知产!
《精英律师》作为经典现代律政剧,讲述了以罗槟、戴曦为首的一群法律从业者,为守护公平正义、为职业理想奋斗的故事,其中自然少不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玄法知产带你速看。
【剧情回顾】
电视剧《精英律师》中,主角团接待了一位设计师,最近她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前同事突然发送了一张设计图跟她交流,谁知刚收到图,前公司就报警说她窃取商业机密。明明是对方员工主动向设计师发送的设计图,公司却把责任安在了设计师头上,设计师只好向主角团求助。
【法律分析】
剧情中的设计师误入陷阱,被前公司起诉窃取商业秘密。所幸,主角律师团用商业秘密特征作为辩论点为其进行辩护,指出设计图本身不蕴含任何技术手段、不能够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剧情中的设计图不属于商业秘密呢?日常工作中,什么样的信息才能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呢?
其实,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二是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数据等信息。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比如签订过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过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客户等人员提出过保密要求等。
剧情中,设计图是公司向供应商购买所得,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问:公司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公司要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具体而言分两点:一是要及时全面总结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这些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地总结,当面临被侵权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法院主张。二是要采用多元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采用与价值大小呈比例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要时刻检验保密效果,从根本上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问:公司员工该怎么避免侵犯商业秘密?
答:员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一方面要有意识地严格遵守义务,不能擅自违规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也要注意甄别他人的教唆和引诱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无意识的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虽然谈论对象可能不是工作相关人员,但仍可能存在无意识的谈论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