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
近日,省法院发布了一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府院联动”促推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兴产业发展、有效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案例。其中,玄武法院安洪强法官办理的“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入选。
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某碳素公司经营范围为碳素、碳素原料、化工产品等加工、生产、销售,在生产煅后石油焦过程中产生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烟气。该公司自2020年起被某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前述烟气需经治污设施治理并经自动监测设施监控方可排放。该公司为提高产值、节约成本,经副总经理王某、环保负责人王某飞共同商议,并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同意后,决定在治污设施检修期间不停产,将烟气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共计2300余小时,违法所得22万余元。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王某飞主动投案;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华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用100.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26296.55元,并出资在厂区周边船山河沿线种植了有益于净化二氧化硫、固碳等作用的丁香300株、绣球2156株。同时,该公司主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主动申请关停现有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积极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王某飞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结合该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具体量刑情节等,对某碳素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华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某碳素公司及3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本案中,涉案公司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产品出口多个国家,王某华、王某均为企业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案发后,该企业积极悔改,主动关停现有产生污染物的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1亿余元新建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大力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法院结合企业和责任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引导其结合污染物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组织企业员工义务植树接受法治教育,并两次现场查勘企业生产情况,与当地党委政府座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转型升级面临的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法院坚持对污染企业治罪与治理并重,根据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依法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保障企业绿色高端转型发展的人力和技术供给,充分彰显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