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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一案调解成功化解刑民两起纠纷
日期:2010-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我院锁金村法庭通过对近年来离婚纠纷的统计分析发现,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虽然起因于一些琐碎家事,但由于双方在处理方式、家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矛盾日积月累,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有时往往因为处理不当,家庭内部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锁金村法庭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调解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去年年底锁金村法庭薛亚萍法官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徐某与被告游某婚初感情尚好,因女儿出生后患有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重男轻女,双方在女儿的医疗费、抚养费等问题上矛盾不断。加之被告游某性格内向,在查出其患有病毒性肝炎后,认为原告及其父母嫌弃被告,产生自卑情绪。2007年6月初,因双方矛盾加剧,被告游某离家出走,同年7月徐某以游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我院,后经我院主持调解。2008年4月,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游某离婚,同时徐某在栖霞法院以调解方式将其婚后与徐某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宋某(系徐某祖母),后徐某撤回离婚诉讼。同年8月,因游某对房屋调解方案不服,认为徐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9月1日,游某与徐某父亲因女儿幼儿园费用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游某拳打徐某父亲,致其鼻梁骨折。为此徐某父亲向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游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4万余元。

  2009年12月,徐某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游某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薛法官了解到被告游某的父母家住福建偏远山区,兄弟均在家中务农,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全家都依靠游某提供生活帮助,如果游某因伤害案件被刑事处罚,对其家庭影响甚大。且在原、被告家庭生活过程中,徐某家人对游某干预过多,对双方矛盾亦负有一定责任。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薛法官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促使被告游某认识错误,在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上与原告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调解过程中游某主动向徐某父亲赔礼道歉,徐某父亲对游某的过激行为予以了谅解并主动撤回对游某伤害案件的自诉。承办法官在此案中以案结事了为宗旨,一案调解化解刑民两起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