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通讯员武妍
金陵晚报记者潘思佳
南京的彭女士前几年买了一辆车,虽然不是什么名贵的车,但细心的彭女士立刻就给新车上了保险,保额为15万元。
2011年9月23日,彭女士的朋友严先生因急事向彭女士借车,却不料发生了一件郁闷事儿。当天,严先生驾车来到江心洲,并将车停靠在江心洲汽渡南岸待渡区路面上。没想到他刚离开,车辆就从坡道冲下坠入江中。
虽然报了警,无奈江水十分湍急,警方打捞了整整两天,才把车给捞上了岸。事发后,彭女士支付了打捞车辆的施救费15000元。
由于爱车被江水泡了整整两天,基本报废。彭女士申请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的数额为76110元。
出事后,彭女士第一反应就是找保险公司。在她看来,既然投了保,保险公司就应该负责。同时,她还特地看了保险合同,其中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
彭女士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三汊河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明确写着该车辆系坠入江中,既然是“坠入江中”,那就说明这次事故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反复沟通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气愤的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一:缓慢滑入江中不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现场坡度很小,车辆只可能是缓慢地滑入江中。而保险条款附则中对于坠落的解释为“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因此原告车辆发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进行理赔。
争议焦点二:发动机进水不赔?
同时,保险公司还冤枉地表示,即使自己承担责任,但彭女士的车损主要是发动机的损失。而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此,彭女士则表示,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向自己告知过。为了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还提供了彭女士亲笔签名的投保单。不过这一行为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经过核对笔迹,投保人签名一栏,确实不是彭女士的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