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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不直接参与非法采砂也要被制裁
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晨报讯(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不直接参与非法采砂,雇佣他人从事采砂、运输、卸砂及销售,就可以逃避刑法的制裁吗?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就要为此付出代价。2022年3月1日系《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当日玄武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据了解,2021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谋购买船舶用于偷采江砂,双方投资额人民币7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所采江砂卸至南京某码头许某某所租场地。许某某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成为股东,王某某出资70万元,占股10%,约定后期按所占股份对上述船舶非法开采江砂获利进行分红且部分非法开采的江砂由王某某进行销售。后许某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已改装完毕的隐形采砂船“皖××2218”。

  自2021年5月9日至同年6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安排“皖××2218”船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雇用朱某某作为“皖××2218”船负责人管理采砂船具体事务,包括听从许某某安排非法采砂、码头卸砂、招募船员、支付船员工资、缴纳靠泊费等事项。同时,许某某雇用数人在南京某码头负责船舶报港、卸砂过磅、江砂过驳、码头望风等事宜。其间,“皖××2218”船在长江非法采砂22次,共计68549.29吨,价值616.9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参与上述所有非法采砂。

  2021年6月9日凌晨,载有江砂的“皖××2218”船在南京某码头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船尚未卸载的3218.49吨及已卸载至码头的216.22吨江砂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另查明,2020年12月、2021年4月和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联系或者安排“皖×××0258”船、“金×5188”船、“华×168”船在长江非法开采江砂7次,共计23172.42吨,价值1363071元。

  对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采砂船“皖××2218”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