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昺星:
本院受理原告金淳景、权正辉与被告吴昺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苏0102民初145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号:(2022)苏0102民初14503号
承办法官:李海桥,联系电话:025-83185169
样报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3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