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2民初15842号
南京大卫凯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与被告南京大卫凯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张贴于本院公告栏中)
承办法官:李海桥 电话:83185168、873185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