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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姜加才与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4835号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

本院受理原告姜加才诉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文军

联系电话:025-84430736

样报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龙宫路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