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5707号
王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 办 人:李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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