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3927号
淮安红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露露诉被告淮安红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文军,联系电话:025-8443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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