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5983号
王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韩鹃与被告李向洋、王春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韩鹃的诉讼请求。请你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孙金凤,见习书记员:朱水金
联系电话:025-8318510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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