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2民初4472号
刘国友、薛姝琪: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刘国友、被告薛姝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44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荣
联系方式:025-8318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