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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告

南京维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委托函
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委托函

(2023)苏0102委鉴字第184号

南京维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委托你机构对本院(2023)苏0102执恢1562号 江苏达奥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涉及的对被执行人名下苏A0PQ33别克牌小型汽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以实际勘验为准)。请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通知当事人江苏达奥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直接向你单位交纳评估费用。收到本委托函后应在3日内向我院提交工作计划书及鉴定人承诺书,并在30天内指派你机构有专门资质的人员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5份,并由评估人员签名、盖章。在评估过程中出现影响评估的情形,应及时与我院承办人联系。如不能按期完成评估工作,请提前书面报告我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