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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
日期:2020-0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蒋某某猥亵儿童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55月至201611月,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作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现已查明被猥亵儿童达31人。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8528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基于自己扭曲变态的心理,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虚构身份,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涉世不深,对不特定被害人施以哄骗、引诱等手段,让多名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满足蒋某某淫欲,该猥亵行为虽系通过网络,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此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及冒犯了女性性羞耻,该行为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猥亵儿童的行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25日作出(2018)苏01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及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被告人蒋某某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一审法院认为,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为满足自身不良欲求,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作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即使如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所言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者传播的行为,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猥亵儿童的“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从其诱骗被害人的数量来看,多达三十余名,且遍布全国各地,多数被害人未满12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其行为次数来看,有些被害人被猥亵两次以上;从其行为构成来看,被告人蒋某某诱骗被害人摸弄胸部、掰开下身、用手指插入阴部等,对被害人幼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

本案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对以“招童星”做幌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进行严惩的典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案例示范作用。该案被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江苏电视台、中国青年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思。本案裁判及司法理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不仅受到身体侵害,更为严重的是遭遇心理、精神伤害,因此,本案审理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同时对部分涉案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良好情绪状态,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近年来,猥亵儿童、性侵儿童等案件频发,审判法官通过此案例对学校家长进行警示教育,提醒家长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教育,切实履行监管看护职责,让未成年子女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警示学校、社会要做好安全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而法律作为保护儿童的后盾,应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