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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加盟致富,合作共赢?
日期:2020-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A艺术中心与B传媒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案

【基本案情】

  B公司拥有商标“**CLUB,具备运营狼人杀俱乐部较为成熟的视觉识别系统、实体店管理模式及较为成熟的新媒体推广系统及资源等。2017510日,原告A艺术中心与被告B传媒公司签订加盟协议,B公司授权A中心在南京市开设加盟店,期限为2017510日至2020510日,B公司承诺为A中心提供实体店经营管理完整系统培训等各方面指导,并承诺对A中心加盟店进行新媒体推广若干次。

         协议签订后,A中心共向B公司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40万元。A中心租赁门店,并按照被告要求对场地进行了装修,定制了桌椅、空调等设备设施。

         A中心称:B公司派人来参加其开店典礼,并对其员工进行了初步的培训,但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其加盟店的其他推广,未能对原告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帮助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致使原告因缺乏必要的扶持和指导,开店失败。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0万元及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余元。

  B公司辩称:双方协议签订后,被告已输出品牌和模式,被授权方支付加盟费,已经履行完毕,加盟费不可以退,因原告拖欠管理费保证金,所以保证金不能退还。

【法院判决】

《加盟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B公司退还A中心加盟费25万元、保证金10万元;B公司赔偿A中心损失2万元;驳回A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并不具备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证据,在履行双方合同中,未能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宣传和推广活动,致使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困难重重,难以为继,直至经营门店关闭。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考虑B公司为原告提供了部分服务,付出一定成本,酌情根据B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5万元加盟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市场经营中出现爆炸式发展,只要你想开店,基本上万物可加盟。但实际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和能力不对称,被特许人存在着极大的商业风险。很多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宣传中描绘,其具有成熟可靠的经营模式,承诺提供有力经营指导,经营收益颇为可观,迅速实现个人致富,但双方一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交纳许可费后,特许人往往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特许经营人经营困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交纳加盟费不仅是为了获取经营资格,也是为了获得一种经营特定商业模式的能力,因为仅仅取得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才有可能促成其成功经营。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被特许人之所以愿意交纳加盟费,就是为了直接获得特许人成熟的经验及模式,从而迅速立足市场,并且降低经营风险。如果特许人仅仅是将其品牌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可高枕无忧的收取所谓的加盟费,不仅背离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而且将鼓励大量的假、大、空特许人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对弱势的被特许人割韭菜,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此时,被特许人如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获得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这将大大督促特许人本着勤勉的原则加强对被特许人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法院审判的案例提供对被特许人利益的有力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醒
    今年的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波及,实体店面受到的冲击更大。在经济缓慢恢展期内,特许经营者更应该给予加盟者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避免出现大量加盟店铺倒闭,继而出现大量诉讼纠纷的双输局面。特许经营者应与加盟者加强合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