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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乘客追赶公交车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负?
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窗口,但我们常会看到,乘客与司机是一对和谐与争执相伴的矛盾体,在相互理解之外,当双方因各种原因发生冲突或因一方试图冲破“规矩”,导致的后果,应当由谁“买单”呢?

  原告诉称

  2018年4月,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史某驾驶公交车,沿太平门街由西向驶白马公园公交站台时,乘客高某挥手要求该车停车以便乘车,但驾驶员史某并未停车,高某未能站稳导致身旁的妻子周某摔倒受伤,周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风景区人流量大,公交车驾驶员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该事故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故周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判令公交车驾驶员所在的某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五万元。

  法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周某提出,事发当天,景区现场管理人员要求周某等到围栏里面的景区路边等候公交车,当时也有公交车在站外上客情况。驾驶员史某证实,事发当天,因候车乘客很多,其在案涉车辆载满乘客后,关门驾车驶离站台。其在驾车驶离过程中,通过后视镜看到高某在追赶。因被告某公交公司规定公交车离开站台后不能再停车,其就驾车直接离开,未发现有人摔倒。双方在庭审中针对案涉事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均主张驾驶员负案涉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某公交公司则主张驾驶员史某对案涉事故不负责任,某保险公司也主张高某负案涉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如下:史某驾驶案涉车辆驶离公交站台时已为右侧行人留出安全距离,亦无预见高某会拍打行驶中的案涉车辆的法定义务,故史某无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无过错;高某为截停正常行驶中的案涉车辆,迎前拍打车辆右前部,其行为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周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对于案涉事故,高某负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周某无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车辆交强险,某公交公司为被保险人,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史某因执行该公司任务发生的案涉事故,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对于案涉事故,史某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高某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周某为行人一方无责任,因此,对于周某本案合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12000元。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交通事故系高某故意拍打行驶中的车辆所致,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法不强人所难”,史某正常驾车行驶,不应苛求责任。本案判决宣示,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