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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套取银行低息贷款高利转贷"坐吃利差" 法院:涉嫌构成犯罪
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从银行套取贷款再转贷,“坐吃利差”的后果你知道吗?近日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陈某与何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何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分别向陈某借款40万元、50万元,并约定利息均按照年利率36%计算,借期半年。后因何某、李某未能按约还款,陈某分别将何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经审查,2019年11月20日,原告陈某的妻子丁某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向某银行申请小微企业个人授信贷款20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5%,借款用途写明为支付其他经营周转用款,指定收款人为案外人徐某。当日,某银行向徐某放款200万元。第二日,徐某将贷款中的90万元转账支付给了原告陈某,原告陈某收到款项后的当日即将90万元分别出借给了被告何某40万元、李某50万元。截至2021年1月,被告何某向原告陈某偿还案涉借款利息计18万元,另外李某也向陈某偿还了数万元的利息。

裁判结果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的陈某作为原告的两个案件中,原告陈某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嫌疑,且获利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两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两案均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后陈某不服一审裁判,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裁判生效后,玄武法院将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决定对陈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就构成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亦无效,高利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陈某以其妻子名义向银行抵押房产获取低息经营性贷款200万元,在银行发放贷款的次日即向两案件的被告何某以及李某合计出借90万元,利息高达年利率36%,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套取银行低息贷款进行高利转贷“坐吃利差”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犯罪,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套取低息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坐吃利差”,虽有高利的诱惑,但也有涉刑的风险,即使不涉刑,也将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利息自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