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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职场历险记之降低的薪资
日期: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玄武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改编的职场历险记,宣传劳动法知识,给职场人一份职场避坑指南,给企业一份依法用工指南,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小宁是小明的大学同学,毕业后在一家旅行社工作,收入还算稳定。转眼时间来到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旅行社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受到严重冲击,出现经营困难。2月和3月,小宁都未能正常上班,直到4月才复工。同样是4月,旅行社为了缓解压力,就疫情期间的薪资标准调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在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小宁自4月起工资减少。

小明知道此事后,告诉小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020年5月,小宁以旅行社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因不服裁决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或者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旅行社受疫情影响严重,经民主程序决定降低员工薪酬,在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执行,降薪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当,小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旅行社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自2020年4月开始降薪,未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小宁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违反关于企业稳定员工岗位、共渡难关的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小宁以此为由主张旅行社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结合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拖欠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审慎认定。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确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必须要经过经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共克时艰,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