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玄武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改编的职场历险记,宣传劳动法知识,给职场人一份职场避坑指南,给企业一份依法用工指南,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赢得了诉讼,小明又重燃希望,再入职场的他与新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层级执行,绩效工资按业绩和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2020年11月,小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12月5日办理了辞职手续。2021年2月5日,公司决定发放职工2020年度专项绩效1万元,公司的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规定发放对象为2020年在职在岗人员,不在岗、已辞职人员不发。听说公司发放了专项绩效,小明要求公司按比例发放2020年11个月的奖金9000元。公司以小明已辞职为由拒绝发放。
小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专项绩效9000元。仲裁裁决驳回小明的仲裁请求。小明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
庭上,小明认为专项绩效的性质是绩效工资并非奖金,属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发放的专项绩效并非公司与小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且该笔款项并未与考核挂钩,而属于双方约定工资之外的奖励性收入,是公司基于自主管理权发放的奖金。发放奖金的目的不仅是对员工既往工作的肯定,亦包含了对员工后续工作的期待,奖金的设定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强制调整的内容,公司对该部分奖励性收入设定发放条件,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小明2020年11月提出辞职时,公司尚未明确是否发放2020年专项绩效。2021年2月公司的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规定已辞职人员不予发放,故公司未向小明发放专项绩效,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小明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奖金的设定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强制调整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发放条件或标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可见,奖金虽然属于收入的一部分,但是不等同于基本工资每月固定发放,而是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经营情况以及职工工作表现发放的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了解清楚劳动报酬的构成,明确工资组成、加班工资、奖金的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在发放款项时也应事先明确发放款项的性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