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案情简介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上利用机械取土、堆放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险工程以及供刘某铺垫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予以劝阻无果。此外,陈某等人还同意张某在该地利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扰而停止。经测绘和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听取其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专业机构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动态投资需约175.276万元,方案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等人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基本农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如逾期不履行,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陈某负担。
法官说法
安洪强
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一级法官
全省法院调研人才库入库人员
河海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前述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侵权人怠于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令其承担修复费用由第三方代为修复。案涉耕地能够修复,但陈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在履行复垦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由陈某自行复垦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复垦费用由他人代为复垦,从而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早日修复。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一体化全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实现对耕地资源的多维保护。在责任者怠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落实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责任者承担替代性的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救济,守住耕地保护司法防线,筑牢粮食安全民生底线。
该案于2023年1月9日,入选南京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