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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隐形用工的“面纱” ——玄武法院一案例入选2022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
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典型案例

427日,市法院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玄武法院陈文军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入选。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中实际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强势地位向供应方转移用工责任,法官又如何刺破隐形用工的“面纱”,有效保护劳动者和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吧。

基本案情

201910月,朱某参加了A公司的面试。1028日,朱某按照A公司的指引与该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C公司建立微信群,并根据A公司APP上的信息及A公司员工要求,负责与BC两公司协调商品的上架销售业务。20191030日,朱某在《进场登记表与承诺书》上签名,确认其系指派单位派驻在A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其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B公司亦在该文件上盖章。朱某于2019111日上班,工作所需的电脑由朱某自带。201911月至20201月,朱某与A公司员工一起办公,20201月后,A公司又将负责供应商业务的顾问集中在该公司某中心办公。工作期间B公司、C公司分别以股东个人名义向朱某支付每月3000元的顾问费,并根据A公司的要求支付朱某工位费。

2021112A公司要求朱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朱某遂请求B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某人力公司为朱某发放工资,B公司、C公司不再向朱某发放顾问费。2021329A公司向朱某出具试用期辞退通知书。4月,朱某以个人需要为由,又要求C公司参照B公司的离职证明模板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

据此,朱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朱某与B公司、C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两公司为与A公司建立商业合作,才按照其要求为朱某发放工资、支付工位费。朱某从事何种劳动、工作时间和地点基本上不受B公司、C公司控制,双方没有人格、组织上的从属性。朱某从事的业务实际上是基于网络为A公司和供应商之间提供对接服务,工作内容是A公司的组成部分。朱某的入职、离职等实际均由A公司控制。最终认定朱某与B公司、C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意义

本案反映的是在商业合作中,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商业模式中作为“甲方”的强势地位,迫使合作企业通过直接支付用工成本,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等方式,伪造表面现象来隐藏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责任的目的。

因此为了防范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迫使劳动者订立其他类型的合同,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要以民事主体之间实际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准。

本案中,朱某的入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离职均是由A公司安排,朱某与B公司、C公司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两公司不对朱某进行考勤、工作安排等用工管理,仅基于A公司的要求支付向朱某支付顾问费。故法院认定朱某与BC公司之间不具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刺破了隐形用工的“面纱”,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工模式、业务的归属方、管理指挥权等方面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以民事主体之间实际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