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玄法知产】药药切克闹,冒牌药膏赔到爆
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10123951号、第20097380号“夫专家”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5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人用药;医用药膏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夫专家”商标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及宣传,销售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代理人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某个护专营店购买了案涉侵权产品,该店铺的经营主体为被告某弘公司。原告代理人另在其他多个网络交易平台也购买到了实物。拆封出的商品外包装正面均使用了“苗药肤专家”,该字样下面标有被告某仁公司字样,左上角标有字体较小的“左大夫”商标,包装侧面表明委托方被告某仁公司,被委托方被告某源公司。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某仁公司、某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夫专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产品;2.判令被告某仁公司、某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案涉被诉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某弘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原告 “夫专家”注册商标权产品;4.判令被告某仁公司、被告某源公司及被告某弘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仁公司、被告某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夫专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产品;

二、被告某仁公司、被告某源公司赔偿原告190000元;    

三、被告某弘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系第10123951号、20097380号“夫专家”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内包装及说明书中均使用了“苗药肤专家”字样,其中“肤专家”与原告第10123951号、20097380号“夫专家”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构成近似,两者核定使用范围均为人用药、医用药膏、膏剂等,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存在某种关联,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某仁公司、某源公司生产、销售,某弘公司销售含有“肤专家”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玄武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依法从严处理涉食品、药品、种子等民生安全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侵权商品生产者、制造者源头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被告某仁公司、某源公司均为案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范围广、规模大,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均有销售,且案涉商品为药品,假冒的药品不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应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加大源头和重点领域的侵权赔偿,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