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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玄法知产】侵权的“茉莉花”
日期:2023-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

时光在流转

音乐的介质在变化

而那些歌曲永远不会老

永远凝固在璀璨的时光深处

 

美妙的音乐人人皆可欣赏,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对音乐和其创作者最大的不尊重。即使其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一样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系《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该作品享有盛名。

被告某演艺公司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编排了舞蹈《茉莉花开》,并在全国各地演出活动中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进行舞蹈表演。被告某网络公司将舞蹈《茉莉花开》拆分成独立的视频片段上传至其网络平台。常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两被告侵权,并要求某演艺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某演艺公司则认为其使用《茉莉飘香》进行表演,不仅未对该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实质影响,反而提升了该作品的市场影响力。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演艺公司侵害原告常某对《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侵害原告常某对《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某演艺公司赔偿原告常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某享有《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演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舞蹈表演中公开使用了《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权。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舞蹈节目上传至其网络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侵权人对作品的使用即使在客观上提升了作品的知名度,也不能因此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更不能因此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将他人作品作为素材使用时,应当遵循“先许可后使用”原则,避免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等,确有需求应主动联系权利人取得授权,或选择专业素材库购买素材,避免侵权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