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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两篇案例入选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3-0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6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0篇,玄武法院办理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案”、“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篇案例入选。

案例七

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

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案

【基本案情】

镇江市京口区雩山关闭矿山原为山坡露天开采,停采后残留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及多处凹陷采坑,并伴随严重的景观破坏和环境污染,2013年5月根据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部署开展废弃宕口整治工作。2013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雩山关闭矿山(一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体承包该项目以便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生将前述矿山分为6个宕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或在宕口自行组织实施,或收取承包费后将宕口发包给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10余人实施。非法采矿现场形成巨型深坑,沟壑纵横。经鉴定和分析认定,前述非法开采的雩山矿山建筑用灰岩共计468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748万元—1.6亿元。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人分别非法开采矿产38万吨—105万吨不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06万元—3621万元不等。此外,被告人朱某生还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实施了赌博、诈骗、容留卖淫等多起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被告人朱某生伙同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被告人王某玉等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人对各自承包的宕口非法开采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被告人朱某生还构成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诈骗罪、容留卖淫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诈骗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零一十万七千元。对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一百六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没收被告人朱某生等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朱某生等人、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在参与范围内共同退赔矿产资源损失90866769.75元。一审宣判后,朱某生、某水泥公司等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雩山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旨在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朱某生等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以环境治理之名行盗采矿产非法牟利之实,进一步加剧地质灾害风险,反向恶化当地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非法采矿行为更大。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朱某生等人、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从严惩处,在对责任主体判处刑罚的同时,注意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盗采行为主体的民事退赔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九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上利用机械取土、堆放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险工程以及供刘某(另案处理)铺垫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予以劝阻无果。此外,陈某等人还同意张某在该地利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扰而停止。经测绘和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听取其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专业机构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动态投资需约175.276万元,方案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陈某等人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基本农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陈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必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一体化全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民事责任,着力实现对耕地资源的多维保护。本案在责任者明显怠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贯彻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责任者承担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守住耕地保护司法防线,筑牢粮食安全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