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风月分将秋一半,
昨夜月明今夜满。
有人笙鹤御风来,
玉绳转,银河淡,
凉入王孙云锦段。
“南京云锦”列中国四大名锦之首,代表了中国丝织工艺的最高成就,是南京一张亮丽的文化名片。云锦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纹样设计、挑花结本、造机、原料准备、织造五个部分。云锦作品的形成过程一般为从设计稿到意匠稿再到织造云锦。每一个环节形成的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售相同或者类似云锦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万紫千红”是由由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锦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创作,并由原告南京云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云锦图案。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未经许可制作、销售被诉侵权云锦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权。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认为被告提供了苏作登字-2013-F-00017896云锦之牡丹系列作品,用以证明其享有涉案被诉侵权云锦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的“万紫千红”作品为白描作品(仅有构图、轮廓而无色彩),而涉案作品为云锦作品,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故其制作和销售涉案云锦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 “万紫千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在其主办网站就本案所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万紫千红”作品创作者朱某系南京云锦公司单位员工。该作品在被诉侵权云锦登记前已经被制作为云锦礼品被赠送,并作为云锦产品被销售以及参展和获奖。从白描作品到作品着色再到制作成云锦作品,“万紫千红”作品均在南京云锦公司创作和制作完成的。被诉侵权云锦及其创作底稿的形成时间在后。因此,“万紫千红”云锦作品的著作权应为南京云锦公司所有。南京云锦公司“万紫千红”云锦作品和被诉侵权云锦经比对,两者在局部色彩、个别花瓣和花蕊的造型方面稍有差别,但整体看来表达的方式和内容基本相同。制作过程中使用的如“金宝地”等生产工艺,再现了美术作品的表达。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侵害了南京云锦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在云锦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相关阶段的创作成果如白描作品、上色作品以及运用“金宝地”等工艺创作完成的云锦成品/产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南京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云锦作品的创作是一个传承和创新发展的过程,创作中可以适当借鉴已有成果,但是必须具有自身的独创性表达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