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每年交通事故案件一箩筐
对于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你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但自己的车把自己撞伤
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5时40分,原告赵某找到代驾吴某驾驶其车辆,吴某启动车辆后碾压到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至医院治疗。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767.55元。
庭审中,代驾吴某表示愿意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为赵某提供代驾服务,赵某为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某公司名下,向保险公司投保,赵某是实际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合计37240元;
二、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合计16167.58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赔偿之外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所谓的道德风险,其实就是为防止投保人“骗保”。吴某是赵某临时雇用的代驾,不是赵某的利益共同体,不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其驾驶、控制车辆造成车外第三者赵某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交强险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性质,其设立目的主要是维护交通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在赔偿之外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根据此规定拒绝赔偿,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但就本案审理查明事实而言,可排除上述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为制造交通事故进行骗取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应查明或排除人为制造事故情况后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味依据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赔偿,这样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