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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玄武法院一案件入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通报的典型案件
日期:2023-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8月8日,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严厉打击惩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其中,第一起案件为玄武法院安洪强法官办理的“南京市高淳区陈某非法占地案”。

南京市高淳区陈某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上利用机械取土、堆放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险工程以及供刘某(另案处理)铺垫高速公路路基等。此外,陈某等人还同意张某在该地利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扰而停止。经测绘和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听取其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专业机构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动态投资需约175.276万元,方案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陈某等人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基本农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其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陈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必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一体化全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民事责任,着力实现对耕地资源的多维保护。在责任者明显怠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贯彻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责任者承担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守住耕地保护司法防线,筑牢粮食安全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