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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约谈通知=调岗通知?不懂这个知识点亏大了!
日期: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不同意调岗,仍滞留原岗位的员工能否要求补发工资?如何调岗才算合法?约谈通知就是调岗通知?这些细节问题,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张某2019年4月与装饰公司(位于玄武区)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派遣至林某处(位于建邺区)工作。2021年11月12日,林某安排张某于11月13日到徐州项目部报到,未在项目部考勤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不予留用。张某回复“我不同意调岗,距离太远了。”

11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要求张某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8:30到公司报到。11月26日,张某微信回复:“拒绝调岗”。

12月3日,公司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张某于2021年12月6日9点前至公司报到,否则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张某再次予以拒绝。

12月16日,公司再次要求张某“2021年12月21日9点前至装饰公司报到”,否则“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次日张某仍予以拒绝。

12月22日,张某被停止使用考勤打卡系统。之后张某以拍照方式自行留存到岗证明。

2022年1月14日,公司工会通知张某,称公司已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征求工会意见,工会约张某面谈。张某依约到工会后,工会主席表示:公司让张某来,不是谈调岗问题,只是为了化解双方矛盾,核实情况并征询后续的工作安排。张某拒绝前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希望张某有一个认错的态度,诚恳地接受公司的处理。因张某拒绝认错,双方不欢而散。

1月18日,工会复函公司,同意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解除决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偿金。因仲裁委超过45天未作裁决,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本案中,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通知张某到公司(位于玄武区)报到,张某有义务服从公司的安排,况且张某的上班地点与被告指定的报到地点均在南京市区,对张某并未造成大的妨碍,张某拒绝报到并无正当理由。另从2022年1月17日工会找张某谈话内容来看,张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明确要将张某的工作岗位进行实质性调动。在此情况下,张某拒绝到公司报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调岗是否合法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即调岗应当符合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原则。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员工对该变更有无合理的预期。3.调岗对员工是否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员工能否胜任调整后岗位的工作。5.上班地点变远,企业是否提供班车接送或支付相应补偿。在本市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一般认为是合理的工作调动。

一、张某拒绝公司约谈,在应对上有什么问题?

张某的应对分为前后两个时段,前一时段,林某调张某去徐州工作,张某工作和生活的中心都在南京,张某拒绝,并无不妥。后一时段,张某拒绝林某后,公司多次约谈,张某因认为公司约谈目的是想调她到徐州工作,故而一再拒绝。但公司认为,约谈只是想听取张某的意见,以便公司作出妥善的安排,但张某拒绝前来,依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对张某来说,工作地建邺区和公司所在地的玄武区相距不远,听从公司的安排,并不会对张某造成大的妨碍,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一个体现,张某理应服从安排。工会约谈张某时也将公司的意图表述清楚,这时张某如意识到问题可能会得到公司的谅解。张某既不到公司谈话,也不愿意承认自身问题,有近2个月的时间滞留在原岗位,但该期间张某并未在公司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张某要求补发该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二、本案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

本案中,双方的证据意识都比较强,不管是公司约谈张某,还是张某拒绝调岗,都有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方面的证据加以证实。在辞退前,公司工会还约谈张某,在程序上给予张某申辩的机会,这种约谈,类似于听证,在认定公司是否系合法辞退员工,是个较为有利的证据,其它公司可以参考学习。对于员工来说,要看清通知的内容,约谈通知不等于调岗通知,如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依法进行维权,而不是如张某这样以拒绝约谈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当然,如果员工遭遇不合理调岗,应当搜集好证据,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