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过程中,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时,如起诉人存在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除采取形式审查书面材料的方式外,亦可在规定时限内,依职权主动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以准确判断管辖并作出相应处理。
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平台网络店铺购买了3瓶境外保健品后,认为案涉产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的食品,且涉案产品含有NMN即烟酰胺单核苷酸,属于国家有关规定中不得作为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物质。孙某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网店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证明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孙某向法院主张其经常居住地A区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提交了居住证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用于证明其在A区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A区构成其经常居住地。
裁判理由
法院通过地图检索,A区B地显示为某邮局。在发现异常后,为进一步核实管辖权,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址确为邮局,且不具备供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条件。孙某实际不在A区B地居住,故A区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孙某系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让A区法院受理实际并无管辖权的案件。据此,A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孙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玄小辖说管辖
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违反了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管辖秩序,不利于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法院依法可以给予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法官提醒
诉讼根基诚为本,法秤不容假掺沙。
明镜高悬照真伪,谎言败露泪满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