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非法改装集装箱半挂车  保险公司拒赔!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某货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主车苏A**6和挂车苏A**6挂投保。2024年6月13日23时,苏某驾驶苏A**6/苏A**6挂车辆,载运货物行驶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建材公司,在卸载货物时发生侧翻,致挂车严重受损。被告到达现场后认定该挂车有私自改装嫌疑,故于2024年7月16日向原告发出《拒赔/拒付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029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挂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改装情况,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对于案涉挂车的损失,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涉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我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第3.4条规定,非法改装车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第5条规定了机动车结构,其中半挂车包括集装箱半挂车和自卸半挂车等。其中集装箱半挂车指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自卸半挂车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1.3.2条规定,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根据上述规定,集装箱半挂车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本案中,案涉挂车类型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并非自卸半挂车,故不应具有举升装置或举升功能。而结合被告提供的图片(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升装置系安装在案涉挂车大梁上,以实现装卸货物的功能,案涉事故正是案涉挂车在卸载货物(石块)时发生侧翻造成的,足以认定案涉挂车系经非法改装,且该非法改装直接导致案涉事故发生,显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依照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应对案涉挂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

在购买机动车尤其是营运机动车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使用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合适种类的机动车。而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合法合规使用车辆,不得擅自进行非法改装、加装,否则可能导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严重后果。

本案即是一起因非法改装机动车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权益的典型案例。原告购买挂车后加装了举升装置,属于非法改装,导致挂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卸载石块时发生侧翻,保险公司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与保险行业规范来看,非法改装是使用车辆的禁区。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均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未及时通知,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即使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可能选择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使得车辆失去了保障,而如果存有侥幸心理不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在查明非法改装的事实后有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拒赔。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非法改装车辆风险极大,一方面,自行承担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如不幸造成人员伤亡,则损失更为巨大;另一方面,非法改装车辆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将被交警部门处罚。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切记不可非法改装车辆,以免因此丧失了保险赔付的合法权益。请牢记,合法合规使用车辆,方能在将来意外发生时给自己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