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2021)苏0102委鉴字第30号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2020)苏0102民初5987号朱建波诉南京新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朱建波申请对南京市玄武区顾家营路61号(紫金华府)12栋二单元203室的不动产,因反水造成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21年2月25日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鉴定机构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选鉴定机构为: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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