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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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九)

发布日期: 2021-04-09 浏览次数: 26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2民初4907号

丁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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