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2民初4907号
丁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