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2021)苏0102调鉴字第4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关于(2021)苏0102诉前调3596号薛素琴诉周瑞、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薛素琴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鉴定机构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备选鉴定机构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函告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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