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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8 浏览次数: 29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黄盈沣与被告王杰慧名誉权纠纷一案,因王杰慧拒绝履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民初175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王杰慧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内以文字形式向原告黄盈沣赔礼道歉”的义务,黄盈沣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本案中,原告黄盈沣以名誉权受到被告王杰慧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侵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依据原告黄盈沣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黄盈沣与案外人王奕共同出资成立南京醉桃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桃公司),并在淘宝网平台开设“DP醉桃”店铺,后双方就“DP醉桃”淘宝店铺解除合伙关系,并确认“DP醉桃”淘宝店铺的有关品牌、店铺、客户、商标、存货等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均归属于黄盈沣所有。2021年11月8日,醉桃公司注销。2021年7月21日23:22,被告王杰慧使用微博名称“FOTfarout_”发表指称原告黄盈沣“PS”面料订购单进行虚假宣传的博文,之后并在该条微博下方的评论中多次陈述原告进行“PS”的行为,引发部分网友评论、转发、点赞。原告黄盈沣提供了嘉兴康龙纺织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的形式发票、“DP醉桃”淘宝店铺网页的形式发票的原始形态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南京醉桃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棉布购销合同》《细码单》《出货装箱单》以及与东莞市禾木服装有限公司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黄盈沣并不存在被告在微博中所陈述的行为。被告王杰慧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博中发表原告“PS”面料订购单进行虚假宣传的博文,已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黄盈沣主张被告王杰慧删除案涉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王杰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发布的“原告通过PS被告王杰慧的面料订购单进行虚假宣传”侵害原告黄盈沣名誉权一事,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内以文字形式向原告黄盈沣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时间为15日,且应为全部人可见);若被告王杰慧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刊登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杰慧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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